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的撤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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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房屋赠与的约定提出撤销请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法律效力和可撤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1040条、第1041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撤销或变更。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且对方有过错,则该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此外,如果赠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也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遗产继承的规定》第24条,赠与不动产的登记问题也需要注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一个当事人的代表、表见代理人、亲眼目证人、对待式交代等行为致使相对方有过错的,应当认定为该相对方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0条:受赠物不属于赠与人原有财产或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不正当取得的财物的除外,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造成损失的,受赠物的价值超过赠与人的损失或者受赠物是赠与人唯一的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者免除其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赠与人生活困难时,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遗产继承的规定》第2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的规定,个人对不正当取得其房地产的行为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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